| 设为主页 | 保存桌面 | 手机版 | 二维码 酷企网首页 | 供应 | 采购 | 展会 | 资讯 | 黄页 | 会员登录 | 免费注册 | 发布信息 

中山市慧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劳务派瀢,人才招聘,中山人才招聘,人力资源服务,人才派瀢

新闻分类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黄从慧
  • 电话:0760-87687868
  • 邮件:2743113703@qq.com
  • 手机:18925306188
  • 传真:0760-87687869
站内搜索
 
荣誉资质
  • 暂未上传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劳务派遣制
新闻中心
劳务派遣制
发布时间:2016-07-01 15:16        浏览次数:35        返回列表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能够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因此,近几年,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情况越来越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进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66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劳务派遣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2、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此外,尽管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但也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对于 劳务派遣中各方的权利义务 、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以及一些常见争议的解决方法,可以参照 劳动合同法 。 


来源:http://telent.huihaijob.com/a/xinwenzhongxin/2016/0630/240.html

标题:劳务派遣制
网址:http://huihaihr.kuqiw.cn/news/itemid-44715.shtml